7.1.3 回用水原水水质,应通过调研、取样分析测试或参照同类型工厂予以确定。若缺乏资料,可参照表11。
7.1.4 根据回用水质要求,回用水处理工艺可选用活性炭吸附、离子交换、微滤、陶瓷膜、超滤、反渗透和膜生物反应器等深度处理单元及其组合。
7.1.5 回用水系统工艺设计可参照GB 50335和GB 50336的相关规定。
7.2 回用水用途和水质要求
7.2.1 回用水的回用应以本厂为主,厂外区域为辅。
7.2.2 回用水用作厂区冲洗地面、冲厕、冲洗车辆、绿化、建筑施工等时,其水质应符合GB/T 18920、CJ 25.1的规定。
7.2.3 回用水用于工艺用水时,可以直接使用,也可以掺一定比例新鲜水使用,使用前应先进行实验,保证色牢度等质量指标满足要求时,才能正式回用。
7.2.4 回用水用作漂洗生产用水时,其水质应符合漂洗生产用水水质要求。生产企业无特殊要求时,可参照表12确定水质。
7.2.5 回用水用作染色生产用水时,其水质应符合染色生产用水水质要求。生产企业无特殊要求时,可参照表13确定水质。
7.2.6 回用水不宜用于退浆、煮练、染色和漂洗等工序的最后一道漂洗。
7.2.7 回用水同时作多种用途时,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。个别水量较小、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水,宜单独进行深度处理,以达到用水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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